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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》和省政府《关于 1996年全省食盐加碘的通知》,结合我市实际,特作如下通告:
一、 1996年2月1日起,在全市范围内,全面实行食盐加碘。凡食用盐和食品加工、腌制(蔬菜、果品、水产品腌制)、酱料用盐,一律使用加碘盐。如确需使用非碘盐的,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申请,凭批准书到当地盐业批发部门购盐,并逐月申报使用数量。盐业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,做好碘盐的生产供应工作,批发、零售单位要认真做好碘盐的销售工作。
二、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碘盐批发、零售业务的单位,必须向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批发、零售经营许可证,方可从事碘盐销售业务。违者按《盐业管理条例》予以处理。
三、盐业生产部门应按碘盐的技术标准,保质保量做好碘盐的生产、供应、储存等工作。
四、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禁止非碘盐在食盐市场流通。对销售非碘盐者,根据国函( 1994 ) 13 号文的规定依法查处。对举报销售非碘盐的单位或个人,按照《税务稽查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给予奖励。
五、各地盐业、卫生、工商、技术监督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能,紧密配合,加强对碘盐加工、市场供应的检查和监督,确保我市食盐加碘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特此通告 |